第40问: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是否消灭?

来源: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07/17 点击数: 【字体: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   结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诉讼时效经过,主债权的请求权消灭,具有从属性的抵押权即行消灭。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终审:徐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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