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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4/26 点击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2018年,我厅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美丽乡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农〔2018〕139号),对省级美丽乡村专项资金部门职责分工、支持对象、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下达、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2019年,按照省领导要求,“省级美丽乡村专项资金”名称调整为“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内容不变,为此我省继续沿用原资金管理办法至今。2022年,我省根据《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落实好五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财办法〔2019〕54号)相关要求,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2〕16号)。   2023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增加两项支持内容,一是支持农村装配式农房建设试点,二是支持乡村振兴节水示范区建设。为适应工作调整情况,我们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进行了修订。 

  二、支持对象和范围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农村装配式住房建设试点和乡村振兴节水示范区建设的单位。支持范围包括:一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备和设施建设;二是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分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三是农村公厕、户厕新建、改建,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运输、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四是利用村庄公共空间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五是村内道路硬化、生活生产道路衔接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是纳入试点且农户自愿开展的装配式农房建设;七是乡村振兴节水示范区建设。八是省委、省政府规定其他须纳入扶持范围的内容。 

  三、资金分配原则 

  根据省委省政府在五年行动计划期间的安排部署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分别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根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组织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含雄安新区,下同)。设区市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定州、辛集市单独报送。省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审核,确定年度支持项目范围。其中: 

  农村厕所改造、乡村振兴节水示范区建设、装配式农房试点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和确定的补助标准,采取定额测算方式确定相关县(市、区)分配额度。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支出方向资金(不包括农村厕所改造资金)。按照因素法确定相关县(市、区)分配额度,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权重40%),主要包括受益村庄数量、农户户数、常住人口数量、县(市、区)人均财力状况等。核定工作任务因素(权重40%),主要包括县(市、区)承担的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任务量、总体投资规模等。绩效评价结果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资金投入、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监督管理等。 

  四、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明确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核算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按季度提供项目建设数据和资金支出数据,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终审: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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