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四川分公司以案说险:确保保单信息准确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09年2月,陈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该保险产品为趸交产品,保障期限为15年。由于陈女士投保时预留的电话为一个座机号码,预留地址也已不在此居住。2024年2月满期,陈女士迟迟未来办理领取业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当初预留的通讯地址和工作单位,通过物业和工作单位多方寻找,终于找到陈女士,协助其办理了各项信息的变更和满期金的领取。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人身险保险合同的期限多为长期,保险合同的条款中约定,如投保人的地址或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方便保险公司及时联系消费者,确保双方利益不受影响。本案中陈女士因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已数十年,保险期间届满忘记申请领取,且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保险公司未寻找到陈女士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满期金领取。
消费提示:购买保险后,消费者需告知家人或留存保单、缴费信息等凭证。个人信息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终审:徐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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