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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险四川分公司2024年8月反洗钱宣传

来源:民生保险四川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11 点击数: 【字体: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一种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的有组织犯罪。接下来,分享一则国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华,女性,系李某之妻,李某系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与领导者。李某自2002年至2019年间,通过非法霸占林场、采石场,垄断林业及涉足房地产等行业,并实施了一系列包括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滥伐林木等在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江西省宁都县石上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0年,李某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多项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侦破过程

 江西省宁都县检察院在介入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侦查过程中,敏锐地察觉到资金流向的异常,随即引导公安机关对涉黑资金的流转路径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成功追踪到李某通过鑫某牧业公司及兴某牧业公司账户转移犯罪所得的详细情况。

面对李某华的狡辩,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李某华与李某的紧密关系、家庭成员参与犯罪活动、李某华参与公司运营、知晓李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等,充分证明李某华对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违法所得有明确的认知。

判决结果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华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采取转账、取现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构成洗钱罪。尽管李某华辩解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等合法用途,但法院认为,洗钱罪数额应认定为全部转移的740万元,仅因支付合法费用部分不具有掩饰、隐瞒的故意,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最终,李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李某华上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终审:徐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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