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车为何“事故”频发?
2019年12月,刘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轿车,在购车合同上将购车方填写为其女友王某,成交额填写为95000元,并过户在王某名下。原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2万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
2020年2月17日,刘某邀约朋友李某利用此辆二手宝马车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车辆损失保险金,承诺事后给李某一万元好处费。
于是,二人在“事故”发生地进行了踩点,并事先串通约定好了一套说辞:“我们打算借车去看望李某的亲戚,但由于车速过快,不慎将车开进了河里。”按照商议好的计划,李某向王某借用案涉车辆后故意驶入河中,随后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李某因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河中,负事故全部责任。
“如果只赔几万元绝不答应……”刘某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隐瞒了其与该车及王某的关系,让王某出面按照保险责任限额与保险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后因无法协商一致,刘某准备好诉讼材料,由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1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款95000元。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款12万元。王某拿回案涉车辆扣除残值后,保险公司实际赔付11万余元。刘某收到王某转交的保险金后,向李某支付1万元报酬。
“支付赔付款后,我们始终觉得这起事故有蹊跷。事故车辆是已使用14年的高端老旧车型,在二手市场交易后两个月即出险,车主对保险理赔流程很了解。我们怀疑案涉车辆事故系人为制造骗保,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保险公司的职员回忆道。
2022年7月,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3年3月移送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将民事虚假诉讼线索同步移交雅安市检察院进行立案调查。
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22年6月,汽修厂经营者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其他汽修厂经营者共谋或邀约他人,通过故意制造单车碰撞、落水,双车擦挂、碰撞等事故12次,为自己或帮助他人骗取保险金共计30万元。刘某邀约李某帮助制造全损保险事故,并教唆王某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赔付。2023年5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涉案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作出虚假陈述,通过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获取保险金,损害保险公司财产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和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尊严和司法权威。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王某的民事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023年5月,雅安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法院经再审后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刘某等人已向保险公司退赔保险金。
“近年来,一些汽车维修从业人员从车辆维修、保险理赔等专业领域中‘窥见商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并将部分事故精心装扮成‘假官司’,通过司法途径骗保,对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及社会诚信造成冲击。”雅安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理这类涉及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同步审查涉嫌的保险诈骗犯罪事实及可能存在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应提出相应的民事检察监督意见,旨在通过法院的改判,确保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得以正确归位,从而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增强司法公信力。此举对于营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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